夫妻因家庭矛盾離婚,事實婚姻關系可以繼續存在嗎
案情簡介:夫妻因家庭矛盾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舉行儀式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女兒盧某乙,生育次女盧某丁,生育兒子盧某丙。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不和,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解決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事實婚姻關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兩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礎較為牢固,現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導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諒互讓,妥善處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事實婚姻關系可以繼續存在嗎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當事人舉辦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適用事實婚姻的有關規定,其事實婚姻安息可繼續存在,是合法的。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話,那么雙方即使離婚的還會存在的事實婚姻的其間所產生的一些債務糾紛,應當由雙方共同解決,而且對于這種情況很容易鬧出糾紛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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