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背叛國家罪的特征
一、侵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利,這種權力是國家本身固有的最高權力,也是國際事務中的獨立權力,他是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和不從屬于外來干涉和意志的權力;是國家領土完整、國家政治穩定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因此,侵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二、客觀上具有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行為人有與外國勾結或者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勾結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充當叛徒、內奸,達到內外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三、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但他們可以構成背叛國家罪的共犯。一般而言,構成背叛國家罪的是有一定職務、社會地位和權力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普通身份公民亦可以成為背叛國家罪的主體。
四、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依據刑法的規定,背叛國家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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