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王經人介紹,結識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訂了婚。小王后來在與于某的書信往來中,發現于某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與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死相威脅。請問,小王在與于某訂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約?小王因訂婚給于某的金首飾等物品,可否要求返還?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輕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答:首先,小王雖與于某訂了婚,但仍有權終止戀愛關系。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一種民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結婚,法律上也才承認,并予保護。而訂婚并非結婚的法定的和必經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小王在發現與于某不合提出與于某分手,是無可非議的。其次,小王在訂婚后給于某的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通過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如經雙方協商,女方主動退還,當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動退還,則可通過有關部門進行一些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財物。但如果這些物品為男方自愿贈送,原則上不予返還,如系女方強行索要或借訂婚騙取的財物,則應予以返還;貴重的金首飾物品應當返還,小件物品可以不返還。
再次,對于法律責任,只有出現了法律上規定的應當承擔的責任的情況,才應當承擔。在我國,結婚以男女雙方自愿為前提。小王與于某在結婚前提出分手這一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而也就談不上什么法律責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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