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可撤銷婚姻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政局是辦理婚姻登記和離婚登記的部門,是可以辦理可撤銷婚姻的撤銷。
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條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采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的心理,從而做出了結婚的意思表示。通過脅迫者的行為使被脅迫者不得不和其結婚。脅迫的手段常見的有:一種是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攻擊,使他人產生恐懼,如果不答應結婚的請求,將要發生的損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比如,男方揚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結婚,就傷害女方全家,以此來威脅,而迫使女方與其結婚。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限制對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侮辱對方等故意詆毀一方的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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