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婚姻是有時效限制的
法律規定申請撤銷婚姻的時限是一年,但是根據當事人的情況,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有所差異。
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果一方因為受脅迫而結婚的,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申請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時,申請撤銷婚姻的情況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在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一年之后不申請撤銷婚姻的,那么就視為該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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