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醫學上認定不應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就一定會是無效婚姻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齡。
對于無效婚姻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一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作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終要由醫學鑒定。
無效婚姻(voidmarriage)是因為在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而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十分突出。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結婚的相關知識的詳細的介紹,這段婚姻在法律上面是不被認可的,以及是不受到國家的保護的,如果有存在這方面的婚姻的話,隨時歡迎讀者們對這方面的婚姻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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