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種類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重婚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wěn)定和社會安定,沖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腐敗,敗壞黨風,因此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fā)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xiāng)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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