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會導致哪些法律后果
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笨梢娀橐龇▽o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即凡是被確認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對此,我們持不同見解,即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區別。
自始無效婚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當自始無效、無效婚姻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欠缺當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違背了社會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即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
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4、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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