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由誰進行申請宣告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④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3)實際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泫院應當受理。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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