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效婚姻?
新婚姻法增設了原婚姻法沒有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所謂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無效婚姻怎樣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呢?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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