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用。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采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等。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多次修改,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婚姻被確認無效或婚姻關系被依法撤銷時,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對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要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割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又達不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分割。即對無效婚姻的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可以多分財產。但是,對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多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給無過錯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第一個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例如,有配偶者甲又與乙登記結婚,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甲乙在無效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時,不能將本應是甲第一個合法婚姻的夫妻財產分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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