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是不是雙方的行為
是雙方一個行為,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聚眾斗毆是不是雙方的行為”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聚眾斗毆并不一定要雙方都聚眾,如果一方聚集三人以上參與斗毆的,聚眾的一方就構成聚眾斗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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