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的要求而撤銷從而使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的婚姻。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特征
1.在主觀上,男女雙方都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2.在客觀上,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他們有的履行了結婚程序,有的沒有履行結婚程序。
3.在性質上,都具有違法性。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了結婚的法定要件,其中有的欠缺的是實質要件,有的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有的既欠缺實質要件,又欠缺形式要件。
4.在效力上,都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合法夫妻之間具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5.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不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本身是法律的確立,而且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或條件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分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的差異比較:
1.違反的要件不同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劃分是以違反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幾乎所有的采取雙軌制的國家都把那種違法性程度嚴重的規定為無效婚姻,而把那些違法性程度相對較輕的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2.認定方式不同
有些國家認為婚姻無效為當然無效,不必經過訴訟或法院判決,可撤銷婚姻則必須經當事人或其他有撤銷請求權的人的請求,依照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確定其撤銷。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必須以訴訟的方式宣告,否則不發生無效的效力。可撤銷婚姻在與當然無效制的無效婚姻相比,在認定方式上的差別還是十分明顯的。
3.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國家婚姻被宣布無效后,不僅對當事人有溯及力,而且還及于無效婚姻存續期間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銷婚姻其撤銷的效力僅從撤銷之日起,但是有些國家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規定無效婚姻不影響該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婚姻無效的宣告只對當事人具有溯及力;還有一些國家規定婚姻無效無溯及力,僅從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為無效。雖然各個規定不同,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是各國所普遍認同的,當婚姻為絕對無效時,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問題上的區別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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