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超生:江蘇最高多罰5倍
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余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各地的征收標準則要求各異。與北京類似,湖北、河南、山東、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數征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對于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在江蘇,對于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三、一般重婚與重婚罪的區別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重婚罪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上述就是小編對“重婚超生江蘇最高多罰5倍”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江蘇省最新的計劃生育條例,如果存在重婚超生現象的,最高的處罰標準為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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