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違法行為,即某人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后又與他人締結了第二個婚姻關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我國的婚姻法明確禁止重婚行為?!缎谭ā返诙傥迨藯l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應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實施重婚行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無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體。后一種情況,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騙、隱瞞而造成的,對于沒有重婚故意的無配偶者,僅產生婚姻無效的民事后果,并不產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一、重婚案件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1、離婚案件中的無過錯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作為無過錯的一方配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司法實踐已無疑異。
2、無效婚姻中無過錯一方
如前所述,在重婚案件中,前婚無過錯方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亦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后婚中不知情、無過錯的一方,是否有權提出損害賠償,鮮有人提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本身就是過錯方,當然無權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但是,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其也是重婚行為的受害者。特別是后婚時間較長,且已生兒育女者,其受到的精神傷害絲毫不亞于合法婚姻的配偶。如果對其受到的損害不予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因此,筆者認為其有權提出相應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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