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進行指認,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有法院進行指認,而被監護人的群體一般有未滿18周歲,精神病患者以及老人這三類。下面,就由**王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被監護人致損誰來賠償
1、被監護人對他人不法致損,由監護人轉承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屬于一類嚴格歸責的特殊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做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行為發生時子女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子女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子女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子女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二、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被監護人如果對其造成損傷的情況,一般是可以適當的減輕處罰,但是由監護人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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