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權轉移的原因是什么
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究其監護權的轉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導致的無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監護人自身無法克服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如監護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親,旅游,出差等;
2、因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將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學,入托,寄養,就醫等;
3、因被監護人自身原因導致的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親訪友等;
4、因第三人或監護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因不服管教,違法或犯罪情況下被強制勞教,送入工讀學校或收容場所等;
5、其他原因。
二、監護權的轉移形式是怎樣的
中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沒有專門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結合法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可以區分為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以及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項(或日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日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后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托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根據監護權的性質,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財產履行保護和照管之責。其中亦包括維護其受教育、入托、就醫等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維護既可以通過監護人自身來行使,也可以通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機構來達成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
監護權轉移的原因非常多,例如監護權人生病,導致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將其放到他人的照管之下,這些情況都是可能會造成監護權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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