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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