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斗氣,導致多名乘客受傷構成犯罪嗎
需要依照案例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公交車司機為報復泄憤,不計后果,以強行變道、故意加速,造成兩公交車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人民法院對引起廣大市民強烈關注的“公交車司機開車斗氣相撞案”作出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甲駕駛牌公交車拉載30余名乘客,進站上下乘客時,被告人乙駕駛公交車,拉載40余名乘客在其左前方違規超車,進站停車,阻礙被告人甲所駕公交車出站,引起被告人甲不滿。之后,兩名被告人分別駕車行駛到交口并排等候紅燈時,被告人甲打開車門與被告人乙發生口角。待綠燈亮起后,兩名被告人駕車繼續前行通過路口,被告人甲為報復泄憤,強行并道,故意阻礙被告人乙的車輛通行。被告人甲見狀,故意加速前進,致使該公交車左側與另外一輛公交車的右側相撞,造成被告人甲所駕公交車右前后視鏡、右側多塊玻璃等處破損,被告人乙所駕公交車前風擋玻璃、左前后視鏡等處破損及車內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乘客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上述兩車損毀的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29萬元。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甲、乙為報復泄憤,不計后果,以強行變道、故意加速,造成兩公交車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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