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父“狼”母虐童被撤監護資格
福建省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化名)的后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并經常讓小龍挨餓。經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等多次批評教育和勸解教育,林某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林某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的后背、雙臂。仙游縣公安局對林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6月13日,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員會作為小龍的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林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委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若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對子女實施虐待、傷害或者其他侵害行為,再讓其擔任監護人將嚴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為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及撤銷后的安置等問題,提供了實踐經驗,并對類似情況發生時,如何具體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提供了示范樣本。
什么情況下會剝奪監護權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剝奪或變更監護人的監護權。法院進行審理時有如下情況:
1、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2、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3、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二)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果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后,子女的監護權可轉給收養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進行收養,否則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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