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在一些訴訟案件中,司法鑒定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所在,鑒定的意見也成為一些案件的關鍵證據。那么如果聯系不到司法鑒定機構怎么辦?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與受理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聯系不到司法鑒定機構怎么辦?
在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通過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核準法鑒定業務范圍,審查鑒定業務資格和能力,限定業務范圍,頒發鑒定資格證書的。所以,每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鑒定的業務范圍是不一樣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需要查找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的,可以登陸到當地司法局(市、縣)或者司法廳(省、自治區、直轄市)官方網站查找,也可以通過電話咨詢。
另外,各個地方的“醫學院”和“醫療研究院”往往是醫療技術專家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有開展臨床醫學司法鑒定的機構,可以聯系相關事宜;最后,就是大型的醫療機構了(往往是級別比較高的醫院,比如三級以上醫院、或者特色專科醫院),不過,同屬于醫療機構往往“公信力”會被質疑。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
二、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與受理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聯系不到司法鑒定機構怎么辦的問題以及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與受理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了解。司法鑒定不僅僅是科學活動,在查明案件事實中鑒定意見非常重要,從而有利于法官法官劃分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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