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人出庭費用
(一)目前,對于司法鑒定人出庭費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更偏向由鑒定申請的當事人預先支付,由敗訴方負擔。
1、鑒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屬于訴訟費用范疇,應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3、第十一條規定:“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4、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鑒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當事人預支付不合理,理由如下:
1、定人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是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的一種正當程序和必要方式。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即應當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是鑒定人的法定義務,而非基于某一訴訟參加人的申請。
2、只要一方當事人對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即可引起此項質證活動的產生,不需要法庭事先進行實質性審查,是當事人的一項基本訴權。并且只有在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才可以不出庭,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因此,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是鑒定人的法定義務,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是基于當事人的異議,而非申請。
二、鑒定人出庭的法律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薄?a href='http://www.7756740.cn/susong/15.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進一步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綜上所述,當事人有權基于訴訟的需要,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出臺明確的有關司法鑒定人出庭費用規定。一般來說,司法鑒定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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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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