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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指人們為了避免未來的某些損耗或者傷害而購買保險產品,以便在傷害到來時獲得一定的補償。而建筑工程界也有相關的建筑工程險。建筑工程險是指工程主體的某一方為避免工程未來可能遭受的傷害而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彌補厄運發生時的損害。接下來就詳細了解建筑工程保險單的保險期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的保險期限包括從開工到完工全過程,由投保人根據需要確定。
1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2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終止有三種情況: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給所有人時,所有人開始使用時,三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3保證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還有一個保證期。在保證期間如發生工程質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須負賠償責任,這是保證期責任。保證期責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決定,但加保則要加交相應的保費。
建筑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負責支付保險費,申報保險期間的風險變化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
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筑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1.物質損失部分
2.第三者責任
3.特種風險賠償
建筑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并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不過,對于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險采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責任的起訖通常以建筑工程的開工到竣工為期。
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根據受損項目分項處理,并適用于各項目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如保險損失為第三者引起,適用于權益轉讓原則,保險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保險單也是有一定的限期的。而這限期是有投保主體的需求來決定的。保險公司對投保工程責任的開始期限由開始動工或者是建筑材料運到動工地開始,而結束之時也是在上述的三種情況之一中決定。這樣的期限決定方法就保障了建筑工程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得到確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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