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三機關為了刑事訴訟活動可以順利的進行,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些相應的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是對他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方法。由輕到重一共有五種,而拘傳是其中最輕的一種。對于哪些人可以適用拘傳?
只有那些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適用。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都不可以。
誰可以決定是否適用拘傳?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這里的公安是廣義的公安包括國安、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部門等有偵查權的機關。
人民法院拘傳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對于經過依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或者是案件需要必須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1.由至少兩名司法警察執行
2.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具拘傳票
3.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
4.審判人員的訊問工作應當在拘傳后的12小時以內結束,不能夠連續的拘傳被告人,因為這樣是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拘傳作為一種強制措施,是具有強制性的,強制措施的實施必定會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公民的權利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即使是最輕的拘傳也應當慎重進行,要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解除或變更。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民法院拘傳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問題和一些相關補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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