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人當時處于醉酒狀態,證人或是精神病人,或是兒童的,沒有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的能力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2、證人必須是案件的知情人,證人做出的證言是猜測和評論性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3、證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組織不具有資格,法人或是非法人組織做出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4、采取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5、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6、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7、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8、詢問者不通曉被詢問者的語言,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以上八種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只有經過證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會對證人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最終確認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證人證言想要成為定案的根據,必須有強大的證據力,像證人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作證的是近親屬,證人證言證明力就會可能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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