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就不起訴了嗎?
案子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也不是不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還是要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檢察院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
退回補充偵查可能是因為公安機關搜集的某些證據前后矛盾,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了其他遺漏的罪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決定書不是不起訴決定書,也有可能經過第1次補充偵查后,定罪證據就已經足夠充分,那檢察院還是會依法起訴的。
案件退回偵查取得諒解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了嗎
法院退回檢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撤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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