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有什么作用?
可以對當事人取保候審,防范刑訊和逼供及誘供等非法取證的發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提出建議取證,防止證據因時間原因而丟失,無罪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等。檢察院批捕及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建議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條件或建議檢察院就其批捕決定進行適當性審查,可以建議認為案件存疑、罪無等原因不予以起訴;審判階段,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意見,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任何階段都不可以掉以輕心。律師,要敢擔當,有作為,要勤勉盡職盡心盡力。律師,要有所成就,除了業務能力、辦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職業素養,體現為:勤勉、盡職、專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4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聯系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對聽取意見作出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
第309條規定:“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律師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告是可以請辯護律師來幫助自己的,對于在不同的階段律師就可以按實際的情況提供相應的幫助,從而了解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審查起訴的階段還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與家人會面,所以,律師對于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人物。
什么人可以委托刑事辯護律師
原檢察院辯護律師回避有這個規定嗎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否接觸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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