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退偵律師可以看卷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退偵律師可以看卷,一般最多可以退偵兩次,關于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建議的情形僅限于“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此處規定為“應當建議”,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二、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么?
補充偵查,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并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在當代社會,現在關于檢察機關處理一個案件,他是需要看他符合起訴的條件,如果符合的話就直接移送法院來進行訴訟,如果不符合的話,需要退回補充偵查,再退回補充偵查階段律師依然是可以查閱相關案件材料的。
公訴科退回補充偵查情況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能否報捕嗎?
經過補充偵查逮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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