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辨認筆錄的規定是根據什么來進行辨認?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單獨的證據形式。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辨認筆錄已經成為了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只要在辨認的結果與案件相符合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審判,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辨認,從而針對于不同的人、不同的物以及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訴訟活動當中的辨認筆錄屬于書證嗎?
司法活動當中辨認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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