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嚴懲刑事犯罪,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希望法庭予以采納。
關于刑事部分
(一)定罪方面:
1、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第一,被告手執鐵锨歐打受害人胳膊,這是人身的要害部位;第三,被告人打人的力度很大,造成了輕傷的程度這些,都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特征。
2、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看。被告人郭和平在與受害人發生爭吵的時候,明知鐵锨會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而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
3、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的調查案卷中,有自訴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證人的證詞形成了一個證據鏈,充分證實了被告人用鐵锨歐打自訴人的全過程。剛才的法庭調查中被告人的辯護意見雖然以:他認為碰就是打,故在公安機關作了用鐵锨打了自訴人胳膊的說法,但這種辯解實在牽強不能成立,而故意傷害的事實證據確鑿。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
(二)量刑意見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自訴人后沒有絲毫歉疚與悔改的誠意,主觀惡性較大,不能取得受害人諒解,在法庭庭審時也是極力狡辯,但考慮到被告人郭和平與自訴人系隔墻而居,請求法院對其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二、關于附帶民事部分
原告所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合情合理,法庭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以及《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告所訴請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依法應予支持(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依據、標準詳見附表)。現針對被告提出異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1、關于后續治療費過高的問題:醫院診斷證明及甘肅明證司法鑒定所傷殘鑒定報告書已確認原告需要再行手術,因此后續治療費屬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費用。根據《賠償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后續治療費應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而對于后續治療費的數額,是原告通過合法途徑,通過科學的鑒定作出來的,被告人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只以過高為由,是不符合法律依據的。
2、關于護理費:已有醫院診斷證明確認原告住院期間需人陪護。被告辯稱其不需要人陪護,但并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其意見法庭不應采信。
3、關于營養費:根據《賠償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雖未提供醫療機構意見,但其身體受到傷害需要加強營養這是事實,符合常理,請法庭酌請支持。
4、關于交通費:原告受傷后住院、出院,還要遵醫囑每半月復查一次,因此原告 及護理人員的車費,法庭應予支持。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我們國家對于刑事附帶民事類型的案件,它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通常情況下在一些交通事故或者說是一些涉及到刑事方面的交通肇事罪的過程當中,存在著一些具體賠償的要求啊,這個辯護意見的話,就需要將兩個部分都說明的非常清楚。
故意傷害罪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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