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擊犯罪偵查支隊的偵查對象是什么?
打擊犯罪偵查支隊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范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二、偵查權的行使
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犯罪案件和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目的是為了搜集相關的犯罪證據,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最后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判罰處罰,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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