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也就是說,刑事判決書下來之后,要執行必須等其生效,上訴期經過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判決書才會生效,然后再由法院將判決時在十日內交給有關公安機關。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執行有核準,驗明正身等環節,一般沒有特殊安排時可在最高院核準通知下達后十日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刑事判決書寄給家屬嗎
刑事判決書應該是由法院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對于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需要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或有沒有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沒有的話,就十日后生效;有的話,根據二審裁定而定,我國是兩審終審制度,因此,二審結果不管是維持原判還是新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刑事判決書的送達不及時會對被害人造成哪些危害?
刑事判決書上訴期是多久
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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