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中止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xiàn)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xù)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guī)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xiàn)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xù)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xiàn)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而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
《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中,其實均有關于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情形的規(guī)定,分別是規(guī)定在第200條和第181條當中。暫停中止對案件的審理,往往是因為出現(xiàn)了一些情況,影響到了案件的審理。而一旦影響案件審理的事由消除之后,那么就應當盡快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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