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合同詐騙案件的內(nèi)容是什么?
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jiān)督,糾正違法情況;復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的進行復議、復核。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jīng)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犯罪性質(zhì)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xiàn)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fā)現(xiàn)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jīng)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guī)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nèi)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zhí)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有關審查起訴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對于合同詐騙案件的具體犯罪事實應當在公安機關進行調(diào)查取證后,根據(jù)實際的合同詐騙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于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應當對照是否存在嚴重的行為來進行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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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起訴對審查員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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