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羈押嗎?
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需要羈押是根據(jù)檢察院的審查結(jié)果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步驟辦法有哪些?
1、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jù)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jīng)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jù),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jiān)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tài)和悔罪態(tài)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
3、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4、作出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fā)現(xiàn)新情況,根據(jù)需要作進一步的調(diào)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jīng)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后,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jù)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綜上所述,辦刑事案件有多個環(huán)節(jié)過程,其中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對案件證據(jù)、事實進行調(diào)查,決定是否起訴。在這個階段,依然可以對嫌疑人繼續(xù)羈押,畢竟一些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如果不羈押可能有逃跑的風險。審查結(jié)束后,檢察院起訴的話,會出具公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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