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法釋放法律依據有哪些?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釋放刑事訴訟法條款:
二、相關法律條文
1、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4、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對于刑訴法中釋放的相關條文有非常多。首先是在偵察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需要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其次如果是在批捕中,檢察院未批捕也需要有馬上被釋放。如果所擠壓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中羈押的話也需要將其進行釋放。
刑訴法關于退偵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刑訴法偵查終結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定不公開審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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