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我國已經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我們的身邊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與工程之間也有著緊密的聯系。但工程在實施過程中也有許多權屬發生。那工程款優先他項權證之間有什么聯系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一、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權利主張在法律上的限制
1、提出權利主張時間上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值得注意的是,《批復》中特別指出關于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規定至《批復》下發六個月后施行。這意味著,在200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項目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項目,自竣工日起六個月,承包人未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則其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確保自身權益,充分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設工程時,就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與發包人作出特別約定,以延長權利主張的期限。
2、受償權范圍上的限制
《批復》第三條指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批復》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設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其他的費用不能享受優先權。這里的其他費用包括發包人違約對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等。那么對于發包人違約所造成損失、違約金等基于發包人違約形成的債權,承包人可以通過一般的民事權利主張,以訴訟或非訴訟形式向發包人進行催討,這種催討可以和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同期進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與后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濟方式和保障。
在實踐中很多發包人會向承包人承諾給予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獎金。那么提前竣工獎金能不能算在受償權范圍內?筆者認為應當在此范圍內。首先,從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來看,立法者給予此項優先權是因為施工方對于建筑物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貢獻,那么如果施工方提早竣工的話,施工方必定支付更多的對價,對發包人作出了更大的貢獻,那么就理應得到更多的保護;其次從《批復》的文字去理解,《批復》中指出的范圍是“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可以看出《批復》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為建設工程作出實際貢獻的工作人員的權利,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很多是在得到發包人給予的“提前竣工獎金”后才去獎勵工作人員,如果不認為“提前竣工獎金”是在此范圍之內,那么等于變相地剝奪那些工作人員的獎金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⑴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物權法》第十四章專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⑵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⑶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梁、渡漕、高架線等。
⑷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并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
⑹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⑺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并獲取收獲物的權利。如單位征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⑻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工程優先權是指工程在實施的過程中如發生債務或者其他費用不能進行支付時,工程優先權可先前支付該部分費用。他項權是指土地在進行抵押的過程中,產生的抵押權益,第三方擁有的權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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