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審查起訴之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換押嗎?
1、移送審查起訴之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換押的,偵查終結后,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時犯罪嫌疑人羈押在案的,應當變更提押證;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xù)。
2、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xù)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xù)辦。
3、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xù),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guī)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二、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
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移送審查起訴和審查起訴是兩回事,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要建立在公安機關已經(jīng)移送過來的基礎上,而移送審查起訴當天要做的事情也有很多,除了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之外,人民檢察院在接受移送之后也要盡快開展審查起訴,移送的日期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規(guī)定。
審查起訴告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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