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并不一定就需要支付國家賠償,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可分為三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稱為“絕對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
2、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稱為“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起訴,稱為“存疑不起訴”(或“疑案不起訴”)。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據此,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對其加以非法剝奪和侵害。但國家在行使司法權力時,難免會使少數無辜公民的權利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應承擔責任給予賠償,從憲法角度上講,這種賠償實際是一種恢復和彌補。
二、存疑不起訴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存疑不起訴說明檢察院是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才決定不起訴的,在這種情況下,之前被羈押的人員是無罪的,其當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存疑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有什么區別
不起訴分為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三種。
一是存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是絕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相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之中,若是發現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判決案件,或者是在審查的過程之中,存在疑惑,此時不可以直接就不起訴,而是必須要說明理由,否則是會被要求支付國家賠償的,并且任何的國家賠償的案件,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就支付賠償金的。
刑事訴訟法存疑不起訴是什么意思
存疑不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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