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最常出現的就是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此時對施工方來講是最惱火的,但既然問題已經產生了,就要積極去解決。那么拖欠工程款該如何解決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1、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調價方法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之。對利息支付標準和付息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7和18條。另外,滯納金與利息的性質不同,可以另行約定欠款滯納金。
因設計變更可能導致工程量增加,為公平起見,承包人應當明確約定固定價風險范圍之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比如將材料價格漲幅度、工程量增減量或工期超過某限度等作為可調條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約定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導致價款增加部分作為讓利,否則不能請求追加工程款。
2、合理利用“逾期認可”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條款有效地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過期視作認可。提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準判決工程款。
3、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或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造價調整、賠償損失等事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達成的協議。憑借簽證,可以要求發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長工期,故承包人必須高度重視。應當簽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圖紙延誤、開工延期、工期延誤、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增加、指令變更等。簽證載體包括:簽證單、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來往信函、數據電文等。
4、訴訟時效內依法維權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可以據此主張優先受償權,且此優先受償權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更好的保護承包人的利益。
索賠是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5、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當發包人嚴重違約時,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7、107、113條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
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能夠解決的話,當然是最好的。否則的話還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如有必要可以委托我們律霸的律師來幫助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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