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的不斷加強和完善,政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升,為人民服務、為群眾著想的宗旨和理念更加牢固,但仍然有一些思想進步不夠,世界觀、價值觀改造不徹底的人員,在工作中得過且過,甚至玩忽職守、任意妄為,給公共利益和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被判定為瀆職罪而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么,關于瀆職罪刑事訴訟法的主體解釋是怎樣的呢?
一、瀆職罪主體的相關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有這些人才能獨立構成瀆職罪,其他人員只可能是該種罪的共犯,不可能獨立構成該罪。
二、瀆職罪的情節認定標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綜上所述,關于關于瀆職罪刑事訴訟法的主體解釋中,對于作出瀆職行為的行為人,包括幾個方面的含義,國家機關中的公務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為行使職權的組織中的公務人員,國家機關中不在正式編制的公務人員等,這些人員都屬于瀆職罪的犯罪主體范圍。
瀆職罪量刑標準
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瀆職罪是什么?
瀆職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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