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于違建但不會被拆除的有哪些?
1、強行拆除會影響重要建筑物主體安全
有部分屬于違建建筑物,但是和一些重要建筑物建在一起,而且強制拆除的話,會導致重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安全受到威脅。這種違章建筑可以不用強拆。
2、根據現性的技術條件無法拆除
因為部分的建筑使用特殊方式建造或者建在比較特殊的地理位置,根據現有的拆除技術條件無法將其拆除。這種違章建筑也不用被強拆。
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
3、該違建被強拆后損害了公共利益
有一些違章建筑和公共的設施或者有關公共利益,若是強行拆除回導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這種違章建筑也不會被強拆。
4、補辦手續或者已經改正違章建筑的情況
有些違章建筑是因為前期沒有審批而擅自建房,但后期通過補辦手續,通過了審批,使違章建筑變成合法的建筑。或者之前的建筑因為部分面積超標等原因,而進行了改正的違章建筑,這種情況也不需要被強拆。
二、無證但不屬于違建的房屋?
以下情況雖然是無證的房子,但是不屬于違建,在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金:
1、《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蓋的房子
眾所周知,我國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準則,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沒有房產證,也歸于合法修建,如果拆遷方不供給補償,絕對是在忽悠你。
2、《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農村建造房子都要先申請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無證自建房,就算現在看來違規,但也是歸于合法修建。
3、審批手續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權之外,建房許可證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鄉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續都不完好,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就算農民沒有得到全部的批閱手續,也不能作為違建房子進行撤除,而且還有機會補辦批閱手續。
4、因政府招商引資導致建房手續不全的
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于企業入駐一般都有優待政策,這也是導致有些企業建房手續不全的原因,但這一種就算拆遷,也不會隨便被認為是違章修建。
三、違建拆除程序有哪些?
1、確立案件
一般違建的確立是有主管部門的,城市管理違建的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農村主管違建的鄉鎮的人民政府。
2、調查程序
進行調查的工作人員至少應該是兩名,而且要攜帶出示相關執法證件。在進行調查詢問時,還要進行筆錄,并仔細檢查筆錄的內容,保證內容與涉事人員的陳述相符。
3、最終決定
聽取被處罰人的最終陳述和申辯,并在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被處罰人違法的證據事實,并作出處罰建議。
4、執行處罰
最終結果確定后,執法機關要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規定期限內實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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