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是什么
具有工程發包資格以及有能力支付工程價款的當事人和合法將當事人的這些資格取得了的繼承人就是發包人,發包人有時被稱為發包單位、施工單位、業主或工程法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和合法繼承了這些資格的那些被發包人接受的建筑施工方就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時被稱為承包商,施工企業,施工人。
發包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施工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施工承包人按時進入施工現場。
(2)向承包方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設備。
(3)檢查項目質量和進度。
(4)組織驗收。
(5)付出代價,獲得項目。
承包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時開工是保證按時完工的第一步。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當做好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和使用、現場的平整、施工所需的水、電、路暢通等各項前期工作。
(2)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不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3)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由于構造的原因,開發人員有權要求免費修理或返工或重建項目在合理的時間。因修理、返工、改建耽誤交付的,建造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驗收后不按時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付款。承包人收到請求書后仍不付款的,對可以折價或者拍賣,以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的工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結算。
承包人、發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請求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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