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在法律上的意義有哪些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
辯護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么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根據司法實踐,以下五種情況,人民法院也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指定辯護的法律意義是十分強烈的,只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處置就可以有效的解決,對于當事人來說是自己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雖說操作的過程較為麻煩,但是只要自己滿足一定的情況,有關部門依舊會進行合理的處置,進而避免司法上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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