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提請抗訴適用法條有哪些?
刑事案件提請抗訴適用法條都是由刑法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提出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這種方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審決定書。必須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檢察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亦稱再審抗訴,它與人民檢察院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二審抗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
二、對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于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抗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提出,并且若是抗訴審理的結果與之前的不一樣,那么會導致之前參與審理的司法人員收到諸如吊銷公職,或者是被判處罰金等處罰,同時,不管是否是抗訴案件,只要是受理了案件,就必須按照流程審理。
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被害人刑事抗訴不成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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