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刑事案件公開宣判是怎樣的?
法院刑事案件公開宣判的,應當在公開宣判三日前依法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和公訴人(檢察員)。
而且,公開宣判三日前,應通過張貼公告、網站發布、電子屏幕顯示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宣判的時間、地點、案件的名稱及性質等。上述公告應當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者群眾比較集中、能夠看得到的場所,以方便群眾旁聽。
刑事宣判的結果有什么
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被告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院受理的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都有很大的關系,所以很多受害人或者公民都希望能夠實時看到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夠防止法院會出現隨便亂判的情況而不能與罪犯的行為所對等,法院在經過謹慎的審理之后都會告知固定的時間給出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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