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二次退偵后怎么處理
二次退偵以后檢察院會按照不起訴處理。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二次退偵后多久到法院上訴
二次退補后如果還是證據不足可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退補公安機關一個月返回檢察院,審查起訴算延長審理也不超過四十五天到法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不僅僅需要專業人員的偵查,并且還要保障案件的真實性,否者案件將會進行退偵。一般退偵的案件,其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證據不充分,同時其案件的具體事由等等沒有詳細的進行解釋,因此在退偵之后,根據退偵理由進行修改即可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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