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疑罪從無怎么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差異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享有的不起訴權即是無罪認定權,行使這項權利即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須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這里使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的法律發展對疑罪從無的原則的進一步肯定。
二、哪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檢察院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收集、調取有罪證據的行為。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有嚴格程序,先是公安機關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檢察院主要從犯罪證據、是否追責、公安機關辦案是否合法上面審查,要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犯罪事實不清楚的,不能起訴。在最大程度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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