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5條規定,對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于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補充偵查后即使證據依然不夠充分,公安機關也不能自行處理,只能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這時,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存在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公安機關不能撤銷原案件。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訴法第15條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院。按照刑訴法第161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敝挥性谶@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對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或者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二、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補充偵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三、補充偵查的期限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可以看出如果案件被退回那么必須要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來進行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如果案件存在證據不足那么就需要公安機關對證據進行補充,然后提交檢察院來進行審理,新罪行也需要公安機關補充提交檢察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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