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押期限三天如何計算?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內換押,只是司法機關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內換押。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一)、換押和通知范圍
換押范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或者死刑復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以及死刑復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三、換押和通知程序
(一)換押程序
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余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后,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后送達看守所。
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程序
對于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鑒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后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
(三)送達方式
《換押證》和《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一般應當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傳真送達。郵寄途中時間不計入移送機關或者接收機關辦案期限,接收機關簽收郵件時間為收案時間;傳真送達的,應當隨后將原件及時送達。
綜合上面所說的,換押一般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一般只要到了期限之后司法機關是通常要求的,而且執法人員還必須要出示換押證,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一般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的,需要換押的執法人員就會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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